私自焚燒電子垃圾 被判污染環境罪
為了從電子垃圾中煉銅謀利,未經許可私自進行焚燒作業被判刑。7月16日,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鄭某中提起公訴一案作出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去年6月開始,鄭某中明知他人開設在龍海市白水鎮中侖寨的焚燒場沒有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為了從焚燒廢棄的印刷電路板等電子廢棄物進行煉銅的生產作業,便置國家法律和環境污染于不顧,充當該焚燒場管理員,負責與當地村民交流、提供工人伙食等現場管理。后經當地群眾舉報,龍海市環境保護局人贓俱獲共查處廢棄印刷電路板等電子廢棄物約15噸,以及焚燒產生的廢渣共計10.57噸。因廢棄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電子垃圾的危害性很大,主要是其富含的重金屬太多,容易對周圍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印刷電路板上的焊錫和塑料外殼等都是有毒物質。如果將廢舊電子產品作為一般垃圾丟棄到荒野或垃圾堆填區域,其所含的鉛等重金屬就會滲透污染土壤和水質,經植物、動物及人的食物鏈循環,最終造成中毒事件的發生;如果對之進行焚燒,又會釋放出二惡英等大量有害氣體,威脅人類的身體健康。
檢察官提醒切勿私自焚燒電子垃圾,因貪圖利益而置自身和他人環境健康于不顧,否則將可能面臨法律的嚴懲。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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