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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產法》逐條解讀 (F17-30)

2014-12-2 22:57:13??????點擊: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規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從立法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既懂生產經營,也懂安全生產管理,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條首先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性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說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還需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比較具體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二)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要求

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考慮到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危險性也比較大,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將這兩類單位也納入本款規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本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對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不僅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還要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增加了一道考核程序,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 刪去了原來規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中的方可任職,對礦山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這樣修改實際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為任職的前置條件這一行政許可。正確理解這一修改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并不意味著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嚴格地進行考核,更加嚴格地把關。負責考核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創新和豐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進一步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 確保通過考核,使有關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真正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二,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只是從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為任職資格條件,取消了一項許可事項,但并不意味著有關方面在任命、聘任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不可以把考核結果作為條件來掌握。相反,對此應該鼓勵。也就是說,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有關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格作為一個重要條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選拔出來。第三,實踐中,對考核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連續組織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經考核合格前,可以考慮暫由其他經考核合格的人協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不受影響。

此外,本條還規定有關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亂收費的問題較為嚴重的現實而做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有利于防止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實際效果的問題,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增加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規定,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最重要的亮點之一。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發展歷程做簡要介紹。

我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是從安全工程師制度發展而來的。1997年,原人事部、勞動部下發《關于印發〈安全工程師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對從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生產運行控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量化評審,確立了獨立的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標準。2002年9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人事部聯合發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初步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等做了規定。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文件相繼提出,要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任職、考核制度,加強安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法規的制定工作,注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診斷、評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和《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也提出要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執業人員的作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使用管理配套政策,發展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實踐證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解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許多人提出意見,應當在《安全生產法》中將這一制度確定下來,提升其法律地位和層級,以更好地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優勢,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據此,本條專門增加了一款,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做了原則性規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

要求有關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危險性較大,對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同時,要求這些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已經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據安全管理網不完全統計,目前, 14000多家煤礦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2700多家;9萬多家非煤礦山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3400多家;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6900多家。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法律不強制要求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就是鼓勵其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主要是考慮到,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必要性不大,而且目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也難以滿足需要。本條規定既表明了立法態度,同時也留有余地。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盡量聘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由于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等差別很大,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可能是通才” “全才, 必須按專業分類管理,才能適應實際需要。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 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準。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的具體辦法,不斷把這一重要制度的實施推向深入。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性質上屬于職業水平評價類資格,不屬于行政許可。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明其具備了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知識,但并不是其從事某項工作的必要條件。雖然高危行業相關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不意味著只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才可以在這些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多少注冊安全工程師,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決定。實踐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組織好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分類管理和考試工作,切實提高注冊安全工程師適應實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為一個品牌,從而廣受生產經營單位歡迎,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人是生產活動的第一要素,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才能有保障。因此,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具有在本職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解決這一問題,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于我國尚屬發展中國家,經濟欠發達,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整體不高。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等崗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從業人員普遍存在安全意識差、缺乏安全生產知識以及防范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近年來發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搞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技能等,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總體要求

本條第1款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二是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要通過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這些基本目標,是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這些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能偷工減料。至于生產經營單位如何進行教育培訓,本條未做具體規定,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組織專門的培訓班、作業現場模擬操作培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等。無論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其效果必須達到本條規定的基本要求。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真正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教育和培訓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三是明確規定禁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這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重要體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如果發現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的內容,增加規定了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內容。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應當是培訓的重要內容。從業人員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有效應對,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盡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從業人員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既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自身安全,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也有利于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

(二)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本款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規定。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的用工方式。在這種用工方式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而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實際情況看,這種用工方式在滿足企業靈活用工需要的同時,也隨之產生一些突出問題。從安全生產角度看,一個突出問題是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另眼相看, 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特別是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此外,勞務派遣單位由于不用工,對被派遣勞動者也往往不進行任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種情況不僅對被派遣勞動者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產。因此,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新增了該款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旨在重申和明確一個重要理念:安全是人類永恒的價值追求,無論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

基于這個理念和原則,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都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責。首先,被派遣勞動者是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勞動,其安全生產風險來自工作和勞動的過程中,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負起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正式從業人員一視同仁,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給予同等的權利和待遇,并使其履行同等的義務和責任。特別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技能,不得在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下,安排被派遣勞動者上崗作業。這一規定也與《勞動合同法》關于用工單位應當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規定相銜接。

從勞動合同關系看,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質上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于勞務派遣單位主要從事勞務派遣業務,與生產經營單位相比,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能力相對要差一些,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在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勞動,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該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因此,本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是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講授一些常識性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作業意識、遵章守紀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等。這樣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同時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三)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從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中接收實習學生的情況比較普遍。由于實習學生普遍缺乏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而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實習學生不屬于正常上班,因此不安排其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甚至不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由此導致人身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強對實習學生的保護,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實習學生不是正式從業人員,在實習中介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程度不完全相同,有的屬于觀摩、學習性質,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強求和正式從業人員完全一樣。同時對學校而言,其對實習學生的情況更為了解,對于實習學生也負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因此本款規定還要求學校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能停留在口號中。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于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信息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訓規范化、系統化、標準化的重要途徑,有利于提高培訓的計劃性和針對性,保障培訓效果。同時,也便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適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際情況, 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取得應有的成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有關安全責任的規定。

隨著經濟發展、科技進步以及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被廣泛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一方面,對于促進生產經營效率提高和產品升級換代,具有重要意義,也給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生機與活力;但另一方面,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對所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了解與認識不足,對其安全技術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或者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就可能成為導致事故的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通常會對職工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方法進行培訓,以使員工盡早熟悉業務,利用這些新手段為生產經營單位帶來利潤,但這種培訓可能漏掉了有相關安全特性、安全防護措施等關系安全生產的內容。

因此,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就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能盲目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而是在使用前必須對其進行充分的研究,有充分的認識,不僅要知道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使用能給單位帶來哪些經濟效益,還要知道其存在什么不安全因素,并在采取了足以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才能采用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這些新設備。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承擔的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的一部分。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設備的使用,總是要通過從業人員的具體操作才能實現并獲取其經濟利益。而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設備的使用,對從業人員來說,是一種陌生的東西, 如果仍按照老知識、老方法來應付,就會出問題,就可能引發事故。因此,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針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安全技術特性,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防護措施等,并能夠在工作中加以運用。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及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的確定機制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取得相應資格

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其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工(含電梯工)、生產經營單位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鍋爐作業人員(含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制冷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礦山通風作業人員(含瓦斯檢驗人員)、礦山排水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作業類型不斷增加,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會逐步增加。由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從業人員以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本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否則就要追究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實際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別管理,在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如《礦山安全法》《消防法》)中已有規定。在實踐中,這項制度對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障安全生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如何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培訓以及由誰負責培訓,本條并未做具體規定。實踐中,只要是有相關專業培訓能力的,如院校、科研院所、專門的培訓機構、有能力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等,都可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但無論誰從事培訓工作,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做到培訓的內容全面、準確,符合要求,培訓工作嚴格、認真,注重實效。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將原來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修改為相應資格,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名稱不統一,而且立法要為今后統一資格的改革留有余地。同時,這樣規定也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相銜接,該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的確定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鑒于目前實踐中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同時也為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必要對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的確定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其中有關部門是指與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有關的部門,如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合理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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