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 2015年“4?6”爆炸著火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及分析、警示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切實堅持安全第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穩定運行。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必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正視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關系,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項目報批、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員工培訓、作業現場、隱患排查等各個環節,狠抓管理,確保安全。要營造企業安全文化氛圍,尊重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宿感,使企業管理層和員工形成一個團結奮進的整體。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過火及受沖擊波影響的裝置區、罐區的處理和重建,應制訂詳細的實施方案并請專家評審合格后實施;需繼續使用的設備、管道等應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認合格后才能繼續使用。
2.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質,重點是采購與設計是否相符,特別是低價中標的材料,需由供應商確認,徹底排除材質問題。復核所有管線的設計和交工資料,對資料與現場不符的要全面審核、檢測、整改,確認合格后更新交工資料,做到資料與現場相符;目前相符的也應與施工單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檢查確認方案,徹底排除施工質量隱患,確保風險可控。
3.全面疏理振動管道,嚴重振動的管道應立即整改。開車過程經常發生振動的管道,應從工藝操作、加固減振上采取措施,優化配管。
4.請相關專家重新進行裝置安全儀表系統完整性等級評估,杜絕高配置低執行現象,生產期間應保證正常投用;強化工藝聯鎖管理,SIS聯鎖旁路處理應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結合企業實際,全面清理、修訂管理制度,并請專家評審;強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按照現場實際情況全面修訂操作規程,對高風險操作進行辨識并完善處置措施,請專家評審后執行。
7.加強操作員崗位培訓,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和培訓目標,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8.科學安排生產計劃,防止裝置長時間高負荷、超負荷運行。
(二)切實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特種設備管理規定,強化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檢驗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落實消防設施設計審核、驗收制度,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和安全許可審查,嚴把安全準入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技術服務等機構的監管,確保其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的設計、檢測和評價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查處。
(三)加大政府監管力度,提高政策決策執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吸取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的沉痛教訓,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牢固樹立經濟效益服從安全生產的理念,克服“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現象,堅決把有關政策和決策落到實處。要健全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動實現責任體系“三級五覆蓋”,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在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生產的高標準、嚴要求,各級各類開發區招商引資、上項目不能降低安全標準,嚴格按相關審批程序報批,不搞特事特辦,不得違反規定大開綠燈。企業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需要。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四)明確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缺失。調查發現,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不明、職責不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目前,國內石油化工建設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監理單位的監理資質證書均由住建部門頒發。但我省住建部門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因此,我省住建部門認為,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是他們的職責。為此,建議省委編辦盡快研究明確我省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從源頭上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五)推動修訂有關規范,提高設防標準。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業設計規范》(GB50160-2008)(以下簡稱“石化規”)存在整體設防標準低、一些消防安全內容缺項、只考慮防火未考慮防爆等突出問題,不能滿足大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的需要。如:(1)芳烴聯合裝置規模大、吸附分離單元內滯留介質多、造成廠區危險等級高,防控難度大。事故發生后,加熱爐與中間罐區(Ⅱ)罐壁的距離為67.5m,符合石化規的防火間距要求,但加熱爐發生爆炸產生的火球直接擴展到中間罐區(Ⅱ),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區與儲罐區之間、儲罐區與儲罐區之間相互影響,險象環生。(2)罐區固定式消防設施的控制電源來自罐區變電站。吸附分離裝置-1發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電源雖滿足石化規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導致敷設在同一管廊上的由CS16變電所到罐區變電站的二回路電纜同時損壞,造成罐區泡沫站遠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規允許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與消火栓、炮共用給水管網,但當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損壞漏水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泡沫滅火系統工作要求,泡沫滅火系統無法現場手動啟動。為此,建議有關單位積極推動上級相關部門,盡快修訂石化規,以提高設防標準,增強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省政府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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