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規GB50016-2014重大變動解讀——知道這些你就是專家!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簡介
建筑構造的設計是建筑防火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良好的防火構造設施是防止火災蔓延、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關鍵所在。它包含了各種防火分隔措施和人員安全疏散設施。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建筑構造部分
問題1:滿足耐火等級要求的防火玻璃可否作為防火墻?
回答:三個條件:
支撐能力——自身不能解體或垮塌;
完整性——不能有穿透裂縫或穿火的孔隙;
隔火作用——背火面平均溫升不能達到140度,
背火面測溫點溫度不能達到220度。
問題2:甲級、乙級防火窗的具體指標控制?甲級、乙級防火窗是否不能開啟?
回答:同防火門(1.5h、1.0h)。
可以開啟,但在火災時要能夠自行關閉。
問題3:按原《高規》:套內窗間墻寬度僅為1.2米,單元間窗間墻寬度僅為2米,實際設計難以滿足(如以衛生間相鄰拼接的情況)。
回答:1、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2、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3、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高層建筑的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C類防火窗。
問題4:窗檻墻不足時,1.2m范圍內的外墻設置固定防火玻璃可以嗎?
問題5:門、窗等與樓梯間門窗邊緣的距離多少比較合適?
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問題6:窗間墻的以下幾種設計是否可行?
新規范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防火卷簾部分
問題1: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是否整個防火墻都可以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回答: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不宜采用側式防火卷簾。
問題2:疏散走道上設防火卷簾,同時還要求設防火門,很難實現,既不美觀也不方便,如何處理?(如圖:地下商業街)
問題3:在高層建筑中,僅僅是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卷簾嗎?
原規范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新規范
1、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防火門部分
問題1:住宅房間至戶門(防火門)是否要外開?
回答:在安裝防火門的意義:
1、防止火災蔓延;
2、向疏散方向開是便于人員疏散。
問題2: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確有困難直接開向前室時該如何處理?
回答:在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問題3:高層住宅可開向前的戶門控制在多少范圍內?
新規范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同一樓層或單元的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樓梯部分
問題1:高層建筑下部數層為商業餐飲等公用建筑,其裙房根據規范可僅設封閉樓梯間,但其高層主體投影下部空間的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還是封閉樓梯?
問題2:封閉樓梯間在標準層部分可自然采光通風,但在裙房部分為黑樓梯間,此類樓梯間如何處理?
問題3: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條件是什么?
原高規
6.2.2.1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新建規
1、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3、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問題4:在不得已情況下,住宅安全性很高的衛生間、普通儲藏間是否可向前室、樓梯間開門?
回答: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問題5:在由于管道井多位于核心筒部位,與樓梯間、前室結合布置,管道井檢修門只能向樓梯間、前室開門,是否可行?
回答: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問題6:地下室部分的樓梯間類型如何控制?
回答:1、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采用防煙樓梯間;
2、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間采用封閉樓梯間。
第六章建筑構造專家解讀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問題:建筑的內外墻保溫防火系統如何設計?
回答:目前相關部門之間還在協調。
新規范
6.7.1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7.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層,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2、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7.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7.7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外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及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C類防火窗。
6.7.8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它層不應小于5mm。
6.7.9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當屋面和外墻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將屋面和外墻分隔。
6.7.11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B1或B2級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措施。
6.7.12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A級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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