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管理】山東省安監局印發《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范本)》
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的通知
各市安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告知職業病危害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落實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告知工作,特制定《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職業病危害告知工作。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企業通過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以及防護措施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告知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企業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職業病危害告知的宣傳引導,全面提高對職業病危害告知重要性認識,積極推動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落實。
二、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制度。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以合同附件形式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見附件),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及《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企業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及《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相關條款。《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企業可自行翻印,并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相關內容。
三、加強職業衛生培訓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各市要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在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時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的,要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職業病危害告知書》應與勞動合同一并存檔備查。凡職業病危害告知不落實,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附件: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3月4日
附件
職業病危害告知書(范本)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示例附后):
所在部門及 崗位名稱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職業禁忌證 |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 |
職業病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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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為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
及職業病防護措施(示例):
所在部門及 崗位名稱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職業禁忌證 |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 |
職業病防護措施 |
例:鑄造車間鑄造工 |
粉塵 |
活動性肺結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間質性肺病 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
塵肺 |
除塵裝置 防塵口罩 |
來源:山東安監局網站,駿景咨詢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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