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實施環保約談辦法 從本月起,存在13種情形的地方有關人員將被約談
2014-11-19 10:42:59??????點擊:
本月起,對存在環保法規政策標準落實不力、監管職責不到位致使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等13種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企業,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將進行約談。約談對象為地方政府(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地方環保局負責人等。
據了解,這13種情形包括未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未履行環境監管職能,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復集體上訪的;轄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未完成或難以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管理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保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境保護年度考核指標的;主要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環境監測、統計弄虛作假的;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繼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建設項目未履行環境審批手續,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權審批的,在建項目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事項需要約談的;觸犯生態保護紅線,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保護不力,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破壞事故的;環境保護部領導批示,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實施區域流域限批要求約談的;未按時完成環境保護部、自治區環保廳掛牌督辦事項的;轄區內影響環境獨立執法問題突出的;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體關注、曝光的;其他存在突出環境問題需要約談的。來源:環保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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