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原標題: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1號)要求,并結合農村環保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農村環境保護,鼓勵各地有效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突出問題,促進農村生態示范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對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村莊,實行“以獎促治”;對通過生態環境建設達到生態示范建設標準的村鎮,實行“以獎代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實行“以獎促治”方式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以獎促治”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二)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
(三)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四)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
(五)農業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與村莊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以獎促治”資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內容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條 實行“以獎代補”方式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以獎代補” 資金)重點支持通過開展生態示范建設,達到環境保護部有關生態示范建設標準的村鎮。
“以獎代補”資金主要用于農村生態示范成果鞏固和提高所需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或工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支出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
第八條 項目前期經費以及考核驗收、開展監督監測等工作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部門預算安排。
第九條 各地在申請專項資金的同時,應通過地方財政和村莊自籌落實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或工程建成后的運行費用,以確保環境綜合整治的持續效果。
第三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條 建立專項資金考核獎勵機制,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對各地專項資金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中央財政下達資金預算后的20個工作日內,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縣級財政、環保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撥付工作的審核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連續兩年未動用的,未動用資金一律作為財政撥款凈結余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在申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應同時提出凈結余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審批。
第四章 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或委托評審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村鎮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向受益地區農民張榜公布。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將有關情況在財政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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