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傷停工 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014-11-6 13:03:37??????點擊:
職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由用人單位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確認。雙方有異議或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限的,經設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延長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滿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按照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姜巖
來源: 威海網·威海晚報
編輯: 宋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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