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召開環保新聞通報會 發布七大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昆山市召開環保新聞通報會 發布七大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2014年6月7日,我市召開環保新聞通報會,發布近期全市環境質量狀況、污染防治、生態文明建設、污染減排等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通報七大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向全社會傳遞了有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意志和決心。
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市環保部門加大監察頻次和力度,保持嚴懲環境違法高壓態勢,集中查辦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其中就包括此次發布的七大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1、違法電鍍生產設備被查封扣押
2015年2月4日,昆山市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位于張浦鎮某村電鍍加工作坊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進行五金件滾鍍鋅生產,未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在車間地面,地面廢水進入菜地水溝,最終排入北側河道。根據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2月5日昆山市環保局開出我市首張環保查封扣押令,對該加工點的生產設施進行查封。
案例點評:新修訂的《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同時環保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明確:環保部門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可以進行查封、扣押。
2、超標排放拒不改正被按日計罰
2015年1月15日,昆山市環保局對某塑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查實該公司設施排水樣中總磷濃度為11.3mg/L,2月10日,向該企業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2015年3月9日,再次對該企業檢查,發現依然超標。昆山市環保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行政處罰,從2月11日至3月9日期間,共計罰款1.0962萬元。
案例點評:按日計罰啟用條件:一是企業有違法排污行為,二是按照水、大氣等專門環保法律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三是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只要企業違法一天就罰一天,排污不停,執法處罰不止,罰款上不封頂,以此督促企業認真治理、達標排放。
3、超標排放污染物企業被限產停產
昆山市環保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昆山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超過化學需氧量日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昆山市環保局責令該電子材料公司在2月3日至5月3日期間,限制生產、降低產量。
案例點評: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主要針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情形。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由輕至重分別是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層層遞進。這項手段的最大特點是,強化了排污者的治污主體責任。
4、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作假被處罰
在機動車尾氣檢測日常管理中,昆山市環保局工作人員發現一個奇怪現象:某輛機動車第一次檢測過程中尾氣排放不合格,但換了一家檢測公司之后,尾氣檢測顯示合格。工作人員調取后臺檢測數據發現:該檢測公司通過解除檢測軟件相關的鎖止功能,違規使車輛通過檢測,并據此出具了合格尾氣檢測報告。對此,依法做出三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評:《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對于此類第一次檢測沒有合格,第二
5、大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被處罰
2015年2月昆山市環保局對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噴膠車間正在生產,生產產生的廢氣通過收集后進入樓頂一套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對此,環保部門依法責令該公司恢復廢氣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處罰款五萬元。
案例點評: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一條明確: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六十三條則規定:對于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6、未經環保驗收擅自投入生產被處罰
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經昆山市環保局審批同意建設,環保批文明確需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經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昆山市環保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新廠房正在建設,但在新廠區內搭建的簡易棚里有兩臺壓鑄機、兩臺烘箱正在生產,烘箱使用電加熱。壓鑄廢氣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烘箱廢氣經收集后用液化氣進行燃燒處理,廢氣通過5米高排氣筒排放。對此,環保部門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處罰款四萬元。
案例點評:環保批文對建設項目的環保“三同時”有明確要求的,未經環保驗收的情況下是不得投入生產的。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以設備調試、非規模化試生產為由為其未經環保驗收擅自生產的行為進行抗辯。對此,環保部門提醒:建設項目需嚴格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環保“三同時”,項目驗收后方可投入生產。
7、建設項目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投產被處罰
昆山市環保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家具公司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公司東南角車間建設壓合、貼皮、打磨、噴漆等工段,未建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廢氣均采用強排風直排的方式外排。對此,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未經環保審批項目生產,處罰款五萬元。
案例點評:有污染產生的項目在建設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投入建設,項目建成后因為規模、性質等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報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項目查處中,有不少企業提出項目從他人手中收購而來,并不知道沒有環評手續,對此,環保部門提醒:在項目的收購過程中應當對項目的環評審批、驗收等信息進行查驗,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我們將繼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執法聯動,綜合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限產整治、行政責任追究等措施,集中查辦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為美麗昆山保駕護航。”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來源:昆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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